阜阳:男子驾车闹市高调“漂移” 危害公共安全获刑一年
2026-08-10 本站作者 【 字体:大 中 小 】
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今年 6 月间,阜阳男子王某先后两次在当地城区主干道驾驶机动车辆实施“漂移”的危险驾驶行为。第一次,车尾险些撞到电瓶车;没过几天,王某再次在街头“漂移”,还让人拍成视频传到网上,造成恶劣影响(本报曾报道)。昨天,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,被告人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。
宣判现场。
行为:
三天内两次在城区漂移
据了解,6月11日,王某驾驶小轿车,车载闫某某,在阜阳城区河滨路与南京路交叉口处无信号灯管制的情况下,故意实施驾驶车辆漂移的危险行为,导致其他交通参与人停车避让,车辆尾部险些与电瓶车发生碰撞。其行为引起群众恐慌,当场向公安机关报案。
6 月 13 日夜间,王某驾驶号牌为皖 K00M51 的英菲尼迪轿车,载带该车实际所有人闫某某,与张某某驾驶的号牌为皖 KMY945 的保时捷轿车,以及另一辆奥迪 A7 轿车,沿阜阳市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颍州路交叉口,准备左转弯调头。王某在等待绿灯放行时临时起意,口头通知其后方车辆驾驶人张某某,要求张某某做好拍摄准备,待其在该路口进行“漂移”时,由张某某进行拍摄。
王某在该路口仍有其他车辆、非机动车通行的情况下,连续实施危险驾驶行为;张某某使用手机拍摄整个过程并上传至网络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。
教训:
危害公共安全获刑一年
法院审理后认为,王某先后两次在城区主干道驾驶机动车辆实施漂移行为,放任可能造成的危害,具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、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可能,危险程度与放火、决水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相当,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以及其悔罪表现等,案经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以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。
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王振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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