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拾金不昧应不应该给“打赏”

2026-11-05 本站作者 【 字体:大 中 小 】

“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,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,叔叔拿着钱,对我把头点,我高兴地说了声:叔叔,再见!”

这是歌曲《一分钱》的歌词。大部分1980年前出生的人们,都会唱,它想表达的就是对拾金不昧的赞扬和提倡。

这首歌创作于1963年,一晃儿,五十多年过去了,时代大变样了。首先,一分钱的纸币和硬币,都非常少见了。其次,如果地上真有一分钱,又会有多少人弯腰去捡,然后交给警察叔叔呢?

时代虽然在变,但拾金不昧作为一种传统美德,一直没变。

《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》(下称《规定》)在征求公众意见3年多后,近日获得审议通过。其中规定“失主领回失物时,可以自愿将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遗者;对无主的失物,政府予以拍卖,按拍卖款10%给予拾遗者。”

这个条款,此前引起很多网友的讨论,赞同的观点是,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完全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善行并不太现实,有偿失物招领也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。反对的则表示,当拾金不昧需要有偿的时候,它就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,且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。

拾金不昧,在我们国家一直是作为一种传统美德而存在,它的近义词是路不拾遗。在我们生活中,在新闻报道中,也经常有失而复得的事情发生。如果你是一个失主,你的东西最终找回来了,你肯定会用各种方式来表达感谢,给报酬未尝不可以成为选择之一。

广州的《规定》本身,没有任何问题,因为它不是强制性的。我们也不必非要把它上升到道德的高度来进行批判。既然《规定》获得通过,它就具有了法律效应,它就有了示范意义和导向作用。有两个前提必须考虑到,第一,是失主自愿的。第二,无主的失物,拍卖后才给报酬。这已经很清楚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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